[C05523]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掉头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23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掉头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可以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六条 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