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22]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会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522 |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会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六条 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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