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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14]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14
职权名称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第三款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五条 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 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