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14]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14 | |
职权名称 |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第三款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五条 第(九)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 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