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12] 对驾驶未按照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12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未按照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十五条 第(二)项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五条 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