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09] 对驾驶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09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五条 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