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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06] 对驾驶机动车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06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第二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五条 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