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06] 对驾驶机动车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06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第二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五条 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