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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05]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05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第二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十五条 第(一)项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五条 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