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05] 对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05 | |
职权名称 | 对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