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305] 对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305
职权名称对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