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03] 对驾驶机动车使用他人驾驶人信息卡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03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使用他人驾驶人信息卡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并与驾驶证同时使用。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四条 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