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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03] 对驾驶机动车使用他人驾驶人信息卡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03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使用他人驾驶人信息卡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并与驾驶证同时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四条 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