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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02] 对驾驶机动车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02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四条 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