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02] 对驾驶机动车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02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四条 第(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