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00]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00 | |
职权名称 |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四条 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