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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309] 对烈性犬、大型犬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携犬出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4-03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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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05309
职权名称对烈性犬、大型犬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携犬出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流程图类型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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