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09] 对烈性犬、大型犬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携犬出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309 | |
| 职权名称 | 对烈性犬、大型犬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携犬出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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