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13] 对向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未予以制止,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包庇、纵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313 | |
| 职权名称 | 对向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未予以制止,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包庇、纵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向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向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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