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15]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行为提供条件的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315 | |
| 职权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或者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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