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16]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提供条件的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16 | |
职权名称 |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
行政处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