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97]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97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 条 第二款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三条 第(六)项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行驶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