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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97]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97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 条 第二款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三条 第(六)项
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行驶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