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20]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提供条件的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20 | |
职权名称 |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或者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或者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 |
行政处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