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96]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标准载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96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标准载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三条 第(五)项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五)违反规定标准载物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