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21] 对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321 | |
| 职权名称 | 对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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