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24] 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24 | |
职权名称 |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 |
行政处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