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31] 对面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331 | |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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