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32]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32 |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 |
行政处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