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86]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86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二条 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一条 第(十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四)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