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84]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84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三)道路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四)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一条 第(十二)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二)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