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79]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79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一条 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