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479]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79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一条 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