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77]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77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一条 第(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五)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