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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77]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77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一条 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五)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