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76]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476 |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一条 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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