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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341] 对典当行收当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4-03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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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05341
职权名称对典当行收当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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