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41] 对典当行收当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341 | |
| 职权名称 | 对典当行收当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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