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474]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74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一条 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