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71] 对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71 |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四条 第三款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条 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六)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