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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71] 对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71
职权名称对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四条 第三款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条 第(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六)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