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70] 对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70 | |
职权名称 | 对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十五条 第(九)项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九)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条 第(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五)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