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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70] 对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70
职权名称对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十五条 第(九)项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九)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条 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五)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