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69]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或者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者文字、图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69 | |
职权名称 |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或者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者文字、图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十五条 第(七)项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七)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条 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或者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者文字、图案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