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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68] 对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68
职权名称对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第(六)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条 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