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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64] 对驾驶机动车未携带行驶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64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未携带行驶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条 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