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459]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59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九条 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