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58]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58 | |
职权名称 |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第(九)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八)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八)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