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56] 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56 | |
职权名称 | 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