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456] 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56
职权名称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