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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53]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53
职权名称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