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51] 对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51 | |
职权名称 | 对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项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