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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51] 对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51
职权名称对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项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