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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49] 对驾驶畜力车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49
职权名称对驾驶畜力车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七条 第(五)项
驾驭畜力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五)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