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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44] 对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44
职权名称对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 第(七)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