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44] 对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44 | |
职权名称 | 对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 第(七)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