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39] 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载物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39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载物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 第(二)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违反载物规定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