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35]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435 |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 条 第(五)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五条 第(十)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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