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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35]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4-04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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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05435
职权名称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 条 第(五)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五条 第(十)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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