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31] 对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31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五条 第(六)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六)未按照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