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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30]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30
职权名称对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第(十)项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骑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五条 第(五)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