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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29] 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29
职权名称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遇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二)左转弯时,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三)不得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四)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不得进入路口。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五条 第(四)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四)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