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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26]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26
职权名称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第(三)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五条 第(一)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