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20] 对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20 |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第(十一)项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一)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二条 第(六)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六)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