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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17] 对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17
职权名称对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