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11] 对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11 | |
职权名称 | 对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一条 第(七)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七)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